国内刊号:31-1007/G4
国际刊号:1000-5560
发布日期:
作者:陈鹏, 张帅正
单位: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,西安 710062
关键词:应当,学前教育法,学前儿童权利,国家义务,全社会义务
《学前教育法》以具备法律“规范性”而区别于学前教育政策,解读其“规范性”,是阐释和理解《学前教育法》的逻辑起点。规范性指法律设立的行为模式“应当”得到普遍服从,即法律如何确立“应当”的行为模式,和“应当”的行为模式又何以具有“应当”被服从的正当性。《学前教育法》中存在99处“应当”,其多被用以引导义务性行为模式,为国家和全社会设置多项或强或弱的义务,从而构建起以学前儿童权利–国家、全社会义务为核心的内容体系。其中,国家义务的正当性来自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实现义务,全社会义务的正当性则来源于社会主体的身份义务和现代责任伦理。国家应当持续履行财政投入保障义务和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义务,以保障学前儿童权利得以实现。“全社会”中的幼儿园、家庭及其他社会主体,则应当履行基于自身社会身份而产生的学前教育义务,促进以多主体合力营造学前教育发展的共同体。
来源:2025年第10期
《华东师范大学学报(教育科学版)》期刊编辑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