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内刊号:31-1007/G4
国际刊号:1000-5560
发布日期:
作者:湛中乐, 梁芷澄
单位:北京大学法学院, 北京 100871
关键词:国家教育权,受教育权,干预面向,给付面向
基金: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“中国教育法学总论体系构建研究”(20BFX050)
从历史维度上看,国家教育权在其诞生之初仅意味着国家对教育内容的干预。社会国家诞生以降,国家教育权增添了给付因素,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保证受教育权的实现。这使得国家教育权成为一个同时蕴含干预面向和给付面向的概念。分析这一区分思路并考察它们的规范基础,有助于厘清国家教育权的规范边界。我国现行宪法第19条第3款、第19条第5款、第24条和第46条共同构成了我国国家教育权干预面向的宪法基础,并对国家教育权的行使提出了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。此外,教育立法刻画了国家教育权在个别教育领域的规范边界。国家教育权的给付面向亦应满足宪法规范的要求,既不得偏离国家目标、违背平等原则,也需要满足国家保护义务的宪法要求。
来源:2023年第6期
《华东师范大学学报(教育科学版)》期刊编辑部